一方是两件医药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另一方是中联今世化制药企业,双方字号均搜罗“中联”二字且分说在药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与中成药等商品及替他人推销等效率上注册有“中联大药房”牌号,大药环抱“中联大药房”牌号是房牌法院否共存 ,两者发生了瓜葛。号否
克日 ,共存双方纷争有了新妨碍。讯断凭证北京市低级国夷易近法院日前果真的两件一份讯断书展现,深圳中联广深医药(总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广深公司)的中联上诉恳求患上到反对于 ,法院认定中联广深公司的大药第11988514号“中联大药房”牌号(下称诉争牌号)与国药总体中联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国药中联公司)引证的“中联”“中联大药房”等牌号不组成运用在相似商品以及效率上的类似牌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诉争牌号予以坚持的房牌法院裁定最终患上以坚持 。
两件牌号是号否否共存?
凭证法院果真的讯断书展现,国药中联公司建树于1998年4月9日 ,共存建树时称谓为“武汉中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讯断系在武汉市中联制药厂部份改制根基上而建树,两件2002年11月企业称谓变更为“武汉中联药业总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月11日经称许变更为现称谓。
中联广深公司建树于1983年12月21日,建树时称谓为“中国广深医药有限公司” ,1986年12月26日企业称谓变更为“深圳中联广深医药有限公司”,2001年8月1日企业称谓变更为现称谓。2013年1月 ,中联广深公司提交了诉争牌号的注册恳求,于2016年6月注册通告,鉴定运用在第35类的药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医疗用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药用制剂批发或者批发效率上 。
2019年2月1日,国药中联公司针对于诉争牌号提出实用宣告恳求,主张该公司及其前身武汉市中联制药厂是医药行业老字号企业,诉争牌号与其“中联及图” “中联ZHONG LIAN”“中联大药房”牌号等牌号(下统称引证牌号)组成运用在相似商品或者效率上的类似牌号,诉争牌号的注册侵略了其对于“中联”“中联大药房”享有的在先字号权,而且其“中联ZHONG LIAN”牌号经由运用已经抵达驰名的水平,诉争牌号是对于其驰名牌号的模拟以及复制 ,中联广深公司恳求注册诉争牌号违背了忠实信誉原则 ,易组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联广深公司辩称 ,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鉴定运用的商品或者效率不属于相似商品或者效率,诉争牌号的注册不侵略国药中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而且国药中联公司的引证牌号在第5类商品上的驰名度不能随意扩展到第35类效率上,该公司的“中联大药房”牌号在第35类的药品批发以及批发等效率上享有较横跨名度 ,诉争牌号的注册不会误导公共,也不具备诱骗性 ,且未违背社会主义品格风气或者有不良影响。
2020年7月1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 ,以为国药中联公司的实用宣告理由不建树,对于诉争牌号予以坚持 。国药中联公司不屈该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 ,诉争牌号鉴定运用的药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等与引证牌号鉴定运用的药品类商品具备高度分割关连性 ,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的翰墨部份在读音呼叫 、翰墨组成等方面均临近 ,思考到国药中联公司在诉争牌号恳求日前在药品及药品销售规模具备确定的驰名度,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共存于市场会导致相关公共发生混合 、误认 ,组成运用在相似商品以及效率上的类似牌号 。据此 ,法院一审讯决作废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联广深公司均不屈一审讯决,随后向北京市低级国夷易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 ,两者均主张诉争牌号鉴定运用的药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等与引证牌号鉴定运用的中成药等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效率不组成相似商品或者效率。
是否属于相似群组 ?
北京市低级国夷易近法院经审理指出 ,药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距,尽管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在翰墨、发音等方面较为挨近,但诉争牌号鉴定运用的药品批发或者批发效率等与引证牌号鉴定运用的药品类商品在《相似商品以及效率分说表》中属于差距相似群组